关于长沙一家五口命案,警情通报中虽然提到“郭某颖(男,29岁)因欠下高额债务与家人产生矛盾,在家中杀害4名家人后畏罪自杀身亡”,但要知道,这只是“初步查明”,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怎么说呢?就算“高额债务”和“家人矛盾”是诱发惨剧的主要原因,但是并不意味着“高额债务”一定对应着“极致荒唐”,起码在案情未被彻底厘清前不可造次。
可吊诡的是,只因“高额债务”,舆论层面便开始疯狂脑补。最典型的是,推断郭某颖是个“赌鬼”,也就是“高额债务”是因为赌博导致的,再就是推断其中牵涉“网贷滚利”循环。总之就是,拿郭某颖追问赌和贷的原罪、拿赌和贷反问郭某颖的人性,就好像警情通报中最后提到的“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已经无关紧要。
(资料图片)
然而这还是基于警情通报和媒体报道下的情况,对于没看通报、没看到报道的围观者,干脆上来就说“郭某颖因赌博和网贷欠下高额债务把自家灭门了”。而且论起原因、经过,还好像是郭某颖的隔壁邻居一样。
可事实上,除了警情通报中明确提到“高额债务”和“家人矛盾”,媒体在后续的跟进上,也只是确认了一家五口包括郭某颖,被杀害的4人是郭某颖的父亲、母亲(53岁)、妻子、女儿(4岁)。另外就是证实了郭某颖生前是一名外卖员,同时还提到郭某颖父母的基本情况(经济条件,为人处世等等)。
至于“高额债务”和“家人矛盾”依然停留在“初步查明”。之所以要强调这个问题,并不是要为郭某颖“脱罪”,而是想说,对于郭某颖把自家灭门的行为,舆论层面可以基于初步事实在情绪层面悲愤交加,但是关于案情尽量不要脑补。
因为在这起命案中,除了郭某颖被初步定性为“畏罪自杀身亡”,被杀害的4人算是“无辜者”,尤其是郭某颖4岁的女儿。毕竟从家庭矛盾来讲,郭某颖4岁的女儿应该是绝对的无辜者,就算后续案情有变,这个事实也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就算其余被杀害的3人跟郭某颖有解不开的矛盾,但既然他(她)们是被郭某颖杀害的,那么考虑到死者的尊严,也要等到案情彻底厘清后,基于事实再去掰扯是非,谈论因果。否则很容易因为事实模糊,对被杀害的4人造成二次伤害。
可能很多人会反问,人都死了还可能造成二次伤害?是的,是可能的。因为死者们但凡还有活着的家属,就意味着对他(她)们不确实的评判会波及到他(她)们的家属。尤其牵涉人命的时候,很容易被无限放大。
就比如还没有证实被杀害的4人是谁时,网传的一个版本是:被杀害的4人是两个孩子和郭某颖的父母,对于郭某颖的妻子,说是十几天前跟郭某颖吵架回娘家了。就这也就罢了,最关键是就因为郭某颖的妻子躲过一劫,讨论上就开始各种抖机灵。
强调这个例子,并不在于苛责信息传播的准确性,而是对于信息传播背后很容易对应着更戏剧性的编排,而编排上稍有不慎便会陷入疯狂脑补。从这个意义上,再去审视各类警情通报最后常提到的“不造谣、不传谣”,撇开严肃性,更多还是人文关怀的具体实践。
还有就是,对于郭某颖把自家灭门的学理定性,不少人提到“扩大性自杀”。不可否认,从概念出发,“高额债务”与“扩大性自杀”中提到的“前途无望”能对应起来,而且弑亲的事实也能对应起来。但是对于“家人矛盾”这个考量却跟“扩大性自杀”的另一表述“怜悯性杀亲”存在冲突,起码基于当前的案情,还不能认定是“郭某颖为了免除亲人的痛苦和不幸的遭遇导致弑亲”。
当然这是事理考量,从学理上还有病理的考量,也就是弑亲者因为现实困难导致长期情绪低落最终走向抑郁,从而出现病理导致的认知错位,也就是常人都认为弑亲者的怜悯心很荒唐,但是弑亲者觉得很合理。
可对于郭某颖来讲,要想搞清楚他生前的精神状态,还必须找他的直系亲属了解、并且是在一起生活的直系亲属才行。然而遗憾的是,这种可能性也不大了。因为郭某颖的直系亲属都被他杀害了。这其实也说明了“初步查明”也只能简要提到“高额债务”和“家人矛盾”,至于更细致的原因,很难短期内侦查清楚。因为当事者都死了,只能靠间接的信息进行倒推案情,而一旦陷入推理,很多事实就走向可能性论调。
因此说回长沙一家五口命案,别说是案情未厘清前不要脑补,就是厘清后也要谨慎评判。因为对于这起命案来讲,加害者和受害者都死了。虽然结案层面只留下程式化的跟进,但是死者的家属们却会陷入长久的空洞之中,甚至连事发小区的居民也会短期内陷入不自在的情绪里,因为最直接的问题是,涉及房屋的买卖租赁、日常居住感受,凶宅会成为难以回避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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