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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公共用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室(就业创业等办事大厅)、文化图书室、体育活动室、警务室和卫生服务站、房屋维修站及其他老年日间照料站、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
2、 今后,发展改革部门将把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
3、要将社区公共用房作为必须配套的项目,列入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审批、核准内容。
4、 社区有维护社区公共用房合法权益的权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出租、出卖或收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请地区民政部门批准。
5、地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公共用房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如发现被损害现象,有权责令其停止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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